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党建研究院思想政治教育与党建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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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党建研究院思想政治教育与党建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07     文章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统筹整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力量,加强和完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党建校级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质量和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成果产出层次,推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深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水平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服务,推进相关领域工作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条 课题依据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支持和鼓励学校中青年研究者并向一线思想政治教育、党建专职人员倾斜的原则,择优立项。课题根据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课题类别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一)重点课题:根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中面临的亟待解决、需要重点研究或较为突出、值得深入研究或具有典型性、时代性特征的新问题、新情况拟定的课题。申报人只能在重点项目课题指南中选择研究课题,不得自拟其他课题。研究成果至少须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提交与课题研究内容相一致的政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二)一般课题: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思考、研究的课题。申报人可以在一般项目课题指南中选题,也可以自拟课题。研究成果至少须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提交与课题研究内容相一致的政策咨询报告并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四条 课题由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运行,中心办公室负责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和日常事务。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课题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关于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在年度课题申报工作通知中做具体规定。

第六条 课题申报指南由中心研究确定。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独立开展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能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二)须为在编在岗高校专职思想政治工作者(含专职辅导员、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政课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等人员),或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

(三)课题研究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提倡和鼓励多部门、多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课题组;

(四)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的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课题负责人在一个课题研究周期内只能承担一个课题。

(五)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须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形式审查。中心在课题申报完成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参评资格:

(一)申报人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课题申报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报资料的;

(四)申报人、参与者在申报限制期内的。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课题,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条 课题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

(二)课题研究方向准确,研究思路清晰,预期能产生一定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人力、物力等条件保证。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组由中心确定,也可根据课题需要,吸收相关领域实际工作部门(单位)的同志参与;评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含)行政职务。

(二)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向评审专家提交的申报材料均应覆盖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实行评委回避制度。课题申报人及课题参与人不得作为本课题评审组专家。

第十二条 课题正式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与中心签署课题研究协议,中心向依托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发出立项文件和立项证书,立项时间以立项文件和立项证书标明时间为准。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一般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为1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课题题目、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和研究期限。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向中心提出书面报告,获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方向是否符合要求;研究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下一步研究计划等。中期检查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年度中期检查的通知中做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时,中心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况的课题做出撤销决定:

(一)未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二)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三)课题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五)由于外部原因,课题研究无法进行。

第五章  结题与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结题申请,履行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结题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课题负责人按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

(二)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课题研究成果均须标明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202X年度(重点/一般)课题资助(项目编号:××××)成果字样,或在作者单位注明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如有多个单位,需排名第一,否则将不予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三)研究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智库报告)等形式。研究成果均以正式刊物为准,出版社开具的拟出版证明、杂志社开具的拟发表证明不能作为课题结题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中心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课题进行结题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暂缓通过三个等次。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将作为课题负责人下次申请课题的重要参考;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课题,视课题研究进展,可申请1次延期结题,延期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四)首次评审为暂缓通过,经延期后二次评审仍不合格;

(三)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

(四)违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中心将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且凡被撤销的项目,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课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通过结题评审后,中心统一发布评审结果和发放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课题研究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项目组成员拥有项目成果的署名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集中管理、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课题资助额度在课题年度立项通知中做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拨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拨款在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剩余50%在课题结题后下拨。对于撤销的课题,中心有权收回所有已支出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使用权限归课题组所有,中心负责管理、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宣传制作费、活动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并及时处理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账目,支付和报销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师范大学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整理各项支出票据,由中心统一在我校财务处进行核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