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党建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章程-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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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党建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06     文章来源:     浏览: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党建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心两院”)专业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特设立“中心两院”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心两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中心两院”的下设机构,承担“中心两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相关建设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等职责

第二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学校和“中心两院”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    

第三条 委员会由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研究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委员若干人。名誉委员享有议事权、建议权,但不享有投票权。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中心两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中心两院”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中心两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各项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教学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中心两院”下列重大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专业课程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重大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上报学校的各类重要材料。

第十三条 “中心两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教学成果、教学质量等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中心两院”辅导员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其他与“中心两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

陕西师范大学党建研究院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