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陕师清风网
学校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党规 > 学校规章 > 正文

党纪党规

党纪党规
学校规章
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19-03-11点击:

师监〔2018〕2号

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落实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陕西师范大学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招标及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招标主管部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完善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工作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招标监督部门(监察处)要在招标工作中切实加强监督的再监督,注重对招标程序的监管。

第五条 监督工作主要采用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注重加强对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原则上要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 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采用备案审查制度。主管部门需在开标以及验收前2个工作日分别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开标前情况备案表》、《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验收前情况备案表》,报监察处备案审查。

第七条 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监察处需对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时,由招标主管部门履行好主体责任,监察处不再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监督过程要有记录、可追溯,做到工作留痕。监督人员需如实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监督登记表》、《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验收监督登记表》并留存备案。

第九条 推动学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规范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监督等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制定评标专家相关管理制度。

校内评标专家在开标前1日由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名单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 推动标准化评标室的建设,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主管部门应设立独立的评标室,并在评标室配备手机屏蔽仪、录音录像监控设备等,实现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监察处依照相关法规受理投诉。受理投诉期间,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受理。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监察处投诉。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开标前的监督事项

(1)工程的立项审批手续以及采用的招标方式;

(2)重大项目提交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况;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开发布情况;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规范性以及发售情况;

(5)资格预审的开展情况;

(6)业绩考察小组的组成以及实地考察情况;

(7)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的情况;

(8)评标专家的产生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2.开标评标的监督事项

(1)开标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数量情况;

(2)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情况;

(3)评标场所和开标场所独立设置的情况;

(4)评标委员会组长的产生情况;

(5)宣读评标纪律的情况;

(6)资质证明文件的审验情况;

(7)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公开唱标等情况;

(8)K值及作为评分项的分部分项报价项目的抽取情况;

(9)评标委员会的评议情况以及履行职责情况;

(10)评标结束后在现场对于评标结果的公开情况;

(11)废标和流标的认定情况;

(12)评标报告的撰写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情况。

3.招标结果及后续工作的监督事项

(1)中标结果的公示情况;

(2)主管部门处理异议的情况;

(3)合同签订情况;

(4)合同的变更或修订情况;

(5)工程项目竣工后完成验收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开标前情况备案表

2.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招标监督登记表

3.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验收前情况备案表

4.陕西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验收监督登记表

陕西师范大学监察处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