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院(研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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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30     作者: 学术学位培养办公室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师研〔20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考核和分流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考核时间

第三条 所有在读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后均须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六学期4月前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博士生中期考核时间应适当提前;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4月前完成中期考核,学制不足3年的,中期考核时间应适当提前。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及不同层次、类别研究生的培养实际,明确中期考核的具体时间并严格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因休学或生病等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须提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研究生申请延期考核的,培养单位应在延期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按照研究生全面发展的要求,主要考核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及研究进展三个方面,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建议按照20%20%60%的比例计分求得考核最终成绩。具体考核内容参考如下: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

(二)课程学习。主要考核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中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情况;

(三)科研能力及研究进展。根据开题报告的内容,考核其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如:发表论文、专利申报、项目申报、其他成果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设想;结合研究进展和日常的科研表现综合考查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六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各学科特点及不同层次、类别研究生的培养实际,在中期考核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形式和考核标准,以及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一般应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硕士生中期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自己学生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小组设秘1人,负责提前公示答辩的时间、地点,做好材料整理及会议记录,不参与有关事项的表决。

第九条 考核采用书面考查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查可采取笔试、撰写读书报告、提交科研进展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面试应包括学生汇报和答辩两个环节。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中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研究生本人,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分流

第十一条 根据中期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通过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通过中期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考核基数的20%。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及培养实际设置中期考核不通过率,具体考核标准及执行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由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确定,如遇重大分歧无法评定者,应报学位所在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中期考核“不通过”: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的;

(二)思想品德不合格的;

(三)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的;

(四)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较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的;

(七)培养单位认定考核不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不通过者,可根据论文研究进展等情况于3个月后重新申请中期考核,培养单位应按时组织重新中期考核的相关工作。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累计不超过3次。

第十六条 第三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学业,作退学处理。作退学处理的,应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院务会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待作退学处理的硕博连读博士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可退转至原硕士专业学习,硕士阶段累计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2171)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保证中期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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