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研究生院(研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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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30     作者: 学术学位培养办公室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师研〔20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开题报告内容

第三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需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应包含论文选题依据、研究内容及目标、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工作计划及预期研究成果、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等。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如下:

(一)选题依据(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二)研究目标及内容(包括研究目标、具体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研究思路与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或调查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四)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五)研究工作计划及预期研究成果。

第三章 开题时间

第四条 所有在读研究生均须按时参加学位论文开题。博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4月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硕博连读博士生论文开题时间应适当提前;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10月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学制不足3年的,论文开题时间应适当提前。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及不同层次、类别研究生的培养实际,明确开题报告的具体时间并严格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因休学或者疾病等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学位论文开题的,须提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开题。研究生延期开题的,培养单位应在延期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研究生的论文开题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博士生开题论证小组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硕士生开题论证小组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七条 研究生在开题论证会上作开题汇报(一般在15-30分钟,具体时长由培养单位自行规定),并回答开题论证小组的提问;开题论证小组听取开题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对论文选题与专业的相关度、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科研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给出考核结论。

第八条 研究生根据开题论证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材料进行修改,经导师和开题论证小组审核后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开题报告定稿后,由所在培养单位保存,待研究生毕业或授位后,存入教学档案。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开题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研究生本人,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开题结果及分流

第十条 学位论文开题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考核结果为通过者,需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开展研究工作;考核结果为不通过者,须重新进行开题。需重新开题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3个月后可重新开题,培养单位应按时组织重新开题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不超过2次。两次开题考核均未通过者,终止学业,作退学处理。若特殊原因,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可给予最后一次开题机会,仍未通过者,作退学处理。作退学处理情况,应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待作退学处理的硕博连读博士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可退转至原硕士专业学习,硕士阶段累计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2171)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经开题,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变化。如果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研究生须重新申请开题,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所在培养单位论文开题安排进行。

第十三条 理工类学科涉及做实验进行学位论文研究的,其论文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经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保证论文开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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