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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陕西师范大学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来源: 日期:2017-06-13点击:

2000年11月28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

2000年12月15日陕师财发[2000]4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确保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本经济责任制是指上述人员在学校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权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财经工作;财务处长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国家和学校统一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各层次人员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全校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二、审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并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审查学校重要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审查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方案和提成比例,并提交校务会讨论批准。

四、审查校内财会机构的设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选拔方案,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并保障会计机构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

五、审查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大宗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和使用效益情况。

六、审查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产权界定等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校长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结存和管理情况。

二、对学校财经工作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不讲求经济效益、无故不执行预算计划和经济合同等行为,有权加以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

三、对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费用开支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对年度预算和资金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四、有权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项目;审查3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项目,并提交校务会讨论通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五、有权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入股、借贷项目;3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审查后,提交校务会讨论通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六、有权审批1O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报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七、有权主持制定并签署学校有关财经方面的重要财经制度和办法,仲裁各部门、单位之间的重大经济纠纷。

第六条 校长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负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学校重要财务规章制度、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对偷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负责。

四、对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负责。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主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在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经济行为,保证学校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二、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制定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和参与各类经济分配政策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负责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审批。

三、参与研究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审定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计划、重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和主要经济合同或协议。

四、组织学校财务部门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制订经济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

五、研究制定学校财务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具体处理学校资金筹集、调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财务预算以内的财务开支审批。

七、组织领导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八、领导财务部门开展经济和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经济、会计信息。

九、负责组织学校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参与组织领导财会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在学校的经济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与研究学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其它重大经济问题。

二、经校长授权代理校长签发上报和下发有关经济、财会的报告、报表和通知。

三、有权主持召开学校财经工作的专业会议;主持制定并签署学校有关财经方面的一般性业务制度、办法;仲裁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一般经济纠纷。

学校重要财经制度、办法的制订或修订,应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批准或校务会议决定。各部门、单位之间的重大经济纠纷,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提交校长或校务会裁决。

四、有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有权审批1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项目。

五、有权参与学校对外投资、入股、借贷等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有权审批10万元以下的投资、入股、借贷项目。

六、对学校财经工作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不讲求经济效益,无故不执行预算计划和经济合同等行为,有权加以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

七、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计划、资金使用、结存的有关资料。

八、有权参与研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第九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在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负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造成学校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等现象负责。

四、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负责。

五、对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现象负责。

第三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

第十条 财务处长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并提交主管校长、校长、校财经领导小组和党委常委会审议。负责调配、运筹,保证学校发展和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

二、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筹集、组织、管理、监督工作,保证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经费增长目标。

三、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工作,组织领导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负责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监督和管理校内务单位的收费行为。

五、负责提交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步方案。组织领导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和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校领导提交的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项目进行调查论证、效益审核工作。

七、组织领导财务处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负责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一级核算和监督,及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八、负责制定财务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督促、研究、布置和总结财务处工作。

九、负责完成校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财务处长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校内各单位的收入上缴、资金使用有检查、监督权。

二、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校领导反映。

三、有权对校内各单位费用的开支情况、工程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对校内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财经方面的制度和办法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五、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或财务会议,并向各单位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编制年、季、月度会计报表和预算计划的各种有关资料。

七、对校内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计划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向校领导提出调整的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处长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问题负责:

一、对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力,在处理会计业务方面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浪费、罚款等现象负责。

二、对学校的收入、支出、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目标负责。

三、对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学校正常资金周转负责。

四、对不及时清理银行未达帐、往来款项造成学校资金损失负责。

五、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第四章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处(部)长、院(系)长(主任),产业部门社长、厂长,后勤集团总经理,附属单位的校长、院长、园长等。根据学校财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级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全面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内,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筹集、组织、管理和上交工作,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或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单位财务帐户。

三、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

四、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对单位的经济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五、负责组织、领导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财会人员或财务经办人做好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管理,督促财会人员及时解缴、妥善保管和定期核对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保证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资金的损失浪费。

七、负责组织日常预算和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申报工作。

八、组织、领导本单位依据学校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九、负责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按时向财务处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并实行日常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

二、有权对学校配置的房屋、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

三、在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指导下,有权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条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在学校统一财会业务领导下,二级单位负责人有权组织核算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并定期向校级财务机构报帐和报送会计报表。

五、有权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有权对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独立核算单位有权审批本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5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负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指使授意本单位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违法行为负责。

三、对偷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学校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私存、私放、坐支、私分收入等违纪行为负责。

四、对贯彻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严造成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现象负责。

五、对单位出现的违犯国家和学校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等行为负责。

六、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套取、挪用、丢失货币资金等行为负责。

七、对管理不善而出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出借、报废、变卖学校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

八、对本单位因管理不严造成的会计档案损坏,遗失现象负责,对违犯国家规定擅自毁损会计档案的违法行为负责。

九、对本单位因计划不周或挥霍浪费造成的超预算、无预算开支等预算失控现象负责。

第五章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十六条 基层财会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单位领导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和管理,定期核对资产帐目,保证固定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证相符。

四、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收支、成本、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五、负责单位各类收入的日常管理和上缴工作,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

六、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妥善保管现金、财务专用章、收款票据、印鉴和银行结算票据,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帐目,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七、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八、按期向财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决算,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表等。

九、负责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汇报工作,对单位各类收入结算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5万元以上的大宗开支、筹资投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主管财务校长和财务处汇报。

十、负责向有关会计监督检查部门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

十一、负责完成财务处和单位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财会人员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在依法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对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有权要求单位采购、销售、材料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作好材料、产成品以及在产品等工、料、费的核算工作。

四、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有权制止和纠正。

五、有权参与编制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六、有权参与单位对外投资、入股、借贷、改建扩建工程、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七、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八、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有权拒绝、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财会人员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贯彻实施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不严或处理会计业务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罚款等现象负责。

二、对由于财会人员的原因而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或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负责。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或者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负责。

四、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致使资料毁损、灭失的现象负责。

五、对因不及时清理银行未达帐、往来款项、现金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金损失负责。

六、对由于财会人员原因,出现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现象负责。

七、对未履行会计人员职责造成的其他违纪行为负责。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指各级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挖掘增收节支潜力,积极组织各类收入,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的。

第二十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指各级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适当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一、学校各单位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缴学校收入、公款私存私放的,由学校没收其全部收入,并按违纪总金额的10%予以处罚,对已私分和已用于发放实物的部分,由该单位负责人责成个人退回,拒不退回的,从该单位工作酬金和年终奖金中扣回,并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应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六、对私自转让学校无形资产或泄漏其技术秘密,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学校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对违反学校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自制、外购票据或打白条收费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其全部收入,并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对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单位,学校除没收该单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获得的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将按其转移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