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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邓海东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01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邓海东助学金”是爱国爱港人士——东海(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邓海东先生设立的专项助学金,旨在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做好我校“邓海东助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金额和评选时间

“邓海东助学金”资助总金额为每年人民币20000元。每学年9月份评选一次。

第二条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邓海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非师范生。

每名学生资助2000元。每学年资助10名学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申请“邓海东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上一学年的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40%,无不及格科目。

3.尊重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申请获资助的学生上一学年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此项内容具体由校团委和各学院分团委(总支)负责考核。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正常收入不能保证学生完成学业;或本人患有疾病,在校生活困难者。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资助:

(1)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三好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方面有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和“差额评选”的原则开展“邓海东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

学生处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评审和助学金颁发等工作。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刘建军

成员:罗永辉、鲁镇(校团委书记)、曲洪刚、蒋毓新、杨高玕、刘芳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推荐。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分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初评小组,对申请者思想状况、学习生活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评选材料报评审工作小组。

(二)学校评审。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学院推荐的申报材料,按照评选原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即为获资助对象。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师范大学“邓海东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个人申请书(1份,A4纸张手写,介绍家庭经济情况、申请理由、对该资助项目的理解及自己的人生理想等);

(三)《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四)《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鉴定表》。

第八条 材料报送

学生处将评审结果、受资助学生资助金额签领单、获资助学生相关材料以及评选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学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一份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一份报送邓海东先生。

第九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和主要使用范围

根据学校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奖助学金的规定,该项助学金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受助学生的中国银行账户。

该项助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受助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条 受助学生的管理

(一)各学院要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增强自立自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在学习上和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健康成长。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动员和组织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助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学习生活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3.生活中不节俭,超前消费,酗酒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

4.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者;

5.有其他错误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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