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
信息公开网
首页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学科 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信息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对外交流与合作 >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
陕西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1-22] 阅读次数:[]

陕西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以及《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陕师校发[2018]56号)《陕西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规范(试行)》(陕师校发[2020]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来华留学生。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来华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

(三)记过,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四)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违纪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故意隐瞒违纪行为或给学校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八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规定期限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奖学金生受处分者,其奖学金发放参照各级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在处分规定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无违纪行为的,可按规定程序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该处分;在处分规定期限内,表现不好的,可延后解除该处分,并由学校作出“延长处分”的处理决定。延后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处分规定期限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按照新的违纪行为情况予以处分并提高处分等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分。

(一)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和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贪污、行贿、受贿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来华留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如有违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不得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的,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的办法》执行。

(六)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暴恐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暴恐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肇事、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提供伪证或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酗酒或酒后肇事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言行有损来华留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经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分别按照下列办法予以处分。

(一)无故未按时注册超过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的,根据旷课节数,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连续旷课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连续旷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连续旷课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或连续旷课9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6学时算;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上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

(六)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参加活动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视为旷课。根据旷课时数、情节轻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上课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居住的来华留学生有违反学校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应遵守相应社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调戏、窥视、侮辱、滋事等其他性骚扰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惩处。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如有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陕师校发[2019]89号)执行。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劝其退学。来华留学生患精神疾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劝其退学或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若涉及到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视情况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协调处理。

对来华留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决定,由来华留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来华留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各级奖学金生留校察看以上的违纪处分提交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来华留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培养单位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并将违纪事实材料交与违纪学生核实(学生须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由培养单位提出拟处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时培养单位将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辩书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来华留学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予以处分的,保卫处应及时将材料转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及当事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接到书面材料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事实不清的,责令查明事实,补充材料。

(二)事实清楚,确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处分的,由当事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批评教育。

(三)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制作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转送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送达当事学生,并在校内公告。对于各级奖学金生留校察看以上的违纪处分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四)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会议决定制作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当事学生,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应当包括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申辩途径以及违纪处分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来华留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来华留学生的护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所属培养单位、专业、年级和学号;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学校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对来华留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决定书,应当盖有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印章;对来华留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加盖陕西师范大学印章。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违纪调查报告、违纪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违纪事实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及当事学生所在的培养单位应当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来华留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停发学生学习居留许可,换发停留签证并限期出境。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四种处分均可以在处分期满后申请予以解除。具体程序是来华留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并提出是否予以解除的建议和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在校内予以公告。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评奖评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