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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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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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专职辅导员储备的后备力量,学校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思路,切实配齐建强我校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岗位,其岗位职责、工作要求、选聘配备、培养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应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执行。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学业任务和专业背景,科学合理地分配安排相关工作。

第三章  选聘配备

第五条  选聘资格

(一)已获得我校研究生录取资格的本科生(本校)或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非毕业班)。

(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敬业奉献、责任感强,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管理、团结协作和调查研究能力,能够处理好专业学习和学生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辅导员配备缺编学院向党委学工部申报兼职辅导员岗位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根据本办法和学校辅导员队伍现状核定需求数量,并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审核。学生根据招聘条件填写《报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和党委学工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面试环节。

(三)面试选拔。由党委学工部牵头,成立以党委研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和选聘学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竞聘面试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面试选拔工作,择优选聘。

(四)公示聘用。选聘名单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配备标准按照1:150的师生比补充;原则上兼职辅导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学院辅导员人数的40%。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人数由党委学工部根据学校辅导员队伍整体结构和各学院辅导员配备情况进行总体控制。

第四章  培养培训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培养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学院共同负责。兼职辅导员的培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辅导员职业技能和职业规划方面。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一)岗前培训。兼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党委学工部应对其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岗位职责要求、基本工作方法和学生管理规定等为内容的岗前系统培训,帮助兼职辅导员尽快转变角色,以适应辅导员工作岗位要求。兼职辅导员所任职的学院应对其进行学院文化、学院制度、学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等进行集中培训,帮助兼职辅导员熟悉本院情况,尽快适应学院的学生工作。

(二)日常培训。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党委学工部要建立学习、例会制度,通过组织校内外理论学习、工作沙龙、网络教育、社会实践和专、兼职辅导员“结对子”等形式,帮助兼职辅导员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兼职辅导员所任职的学院应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和兼职辅导员工作表现,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帮助兼职辅导员提高职业技能。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由党委学工部和学院实行双重管理。党委学工部负责兼职辅导员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统筹安排兼职辅导员的各项工作。兼职辅导员任职学院负责兼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察期为3个月,在考察期期间,兼职辅导员所在学院要及时向党委学工部反馈其工作表现和工作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陕师党发[2005]20号)执行,实行单列考核。党委学工部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以兼职辅导员执行和落实学校、学院学生工作的成效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在工作期间,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或带来良好声誉的,在考核中可以单列名额,直接评定优秀。

第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所带班级或学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立即解聘,自解聘下月起不再发放津贴。兼职辅导员因故需要予以解聘或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党委学工部。

第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主动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未通过培训考核者,取消录用资格。一学年度累计请假三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生工作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兼职辅导员,由党委学工部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者,学校可立即解聘。

第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时间由学院结合本院学生工作实际和兼职辅导员学业安排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党委学工部不定期地监督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表现,掌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对工作执行力不强、工作成果评价不高、师生认同度不高的兼职辅导员将给予工作提醒谈话,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解除聘约。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党委学工部应在全体兼职辅导员中按照20%的比例评选优秀兼职辅导员,评选办法参照《陕西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兼职辅导员津贴由基础津贴和工作补贴组成。基础津贴为每月1000元(党委学工部600元、党委研工部400元),按月发放;工作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者,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任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的学院应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物品,为兼职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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