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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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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陕师校发〔201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其相关职责主要有:

(一)拟定学校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原则;

(三)审核批复评价绩效目标及评价报告;

(四)提出改进绩效评价的管理意见及整改意见。

财务处负责学校绩效评价的具体协调审核工作。其相关职责主要有:

(一)具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会同各单位,研究确定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三)审核各单位绩效自评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

(四)督促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及改进意见。

校内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其相关职责主要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向财务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三)落实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管理。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准确反映资金使用的实际绩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及相关管理制;

(五)各单位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各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及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通知;

(七)各类相关检查评估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所有经费,年度具体评价对象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确定。

第七条  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支出绩效评价。

基本支出包括本科生业务费、研究生业务费、行政单位业务费、维持费、水电气暖等日常性经费支出。

专项支出包括教育部专项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主要有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及校内学科建设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及校内维修改造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及校内教学专项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及科研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人才引进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经费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被评价对象计划使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由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并上报,审核通过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各部门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预算调整时,应根据需要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任务及工作重点,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

(二)预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包括学生满意度、教职工满意度等。

(四)其他目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共性指标和针对具体部门或项目特点设立的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统一确定,个性指标由各单位提出建议,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相关可比、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项目立项依据、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业绩的自评;

(五)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分析说明;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绩效自评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单位对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所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流程:

(一)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务处建议,确定年度具体绩效评价对象

(二)财务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组织绩效评价;

(三)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收集相关资料,撰写绩效报告;

(四)财务处进行综合分析,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提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议,提出整改意见后反馈至各单位;

(六)按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相关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据实际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在财力范围内,优先考虑下年度预算;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外,维持零增长或扣减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加强各单位预算支出资金运用和行为监督,体现和增加预算支出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12月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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