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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价格审定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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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各类收费行为,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精神,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地方及我校相关政策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收费项目。

第二章 价格审定

第三条 我校价格审定的权力机构是陕西师范大学价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价格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处、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校工会、社区居委会等相关职能部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价格审定听证会研究认定各类收费事项的价格、标准。听证会除上述人员参会外,根据定价议题的内容,需邀请教职工代表或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条 审批权力行使依据。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学校层面的会议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定价范围。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允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所审定的我校实行的各级各类收费项目的定价。包括: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事项。

第六条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四)对收费对象及学校相关运行情况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受理。价格审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审查与决定。价格审定委员会在审核材料后,召开学校价格审定听证会,听证会参会人员对定价方案材料进行审核和成本监审,并决定最终定价方案。

原则上价格审定文件或会议纪要应该在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

 

第三章 公示

第九条 学校收费前,对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途径进行公示。集中收费时,将陕西省物价局统一制作的收费公示牌摆放于收费场地向家长和学生予以公开。

第十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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