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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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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资源,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捐赠和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学校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标识等无形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其物理属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特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整合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国有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评估、处置;国有资产的统计、清查、监督;向学校和上级部门通报国有资产状况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偿、有效、合理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通过定期召开专题校务会议研究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归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条块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院系和部门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责任到人”是指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的物理属性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除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实物配置的标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实物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台账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建立学校无形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植物、道路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购置、登记、保存、使用;建立、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产实物总账和台账。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信息资源、数据库、软件等资源的计划审批、购置建设、登记入账、维护管理。

博物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物品等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

档案馆负责全校文书、科技、基建、人事等档案资料等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决算、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已经具有货币表现形式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入账、成果转化、投资处置等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拥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建立经营性资产实物总账和台账,其活动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上述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学院分工确定,如果学校机构发生变化和调整,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分为校、院(部、处)两级负责制。学校根据法规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审批全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有权对学校所有资产进行整合、共享。学校所有下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占有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确定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界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和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人员调整的交接工作,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在学校归口管理单位备案。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要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包括各级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造、调剂等方式合理配备学校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发展需要的;

2.无法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

3.校内资产配置应符合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新配置资产实行审批制度,单位须报告购置理由、经费来源、功能用途等,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所占有的各类资产每年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优化资源配置,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整体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调拨或重新安排各学院、部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会同学校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资产使用种类、数量。

第二十条 学校的房产、土地不能转为对外投资。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凡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经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学校会议决定,做对外投资处理或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2.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无形资产的使用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冠名权无形资产等处置的审批,财务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的审批,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处置的审批。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会同监察处、国资处、财务处、相关技术专家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学校会议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处置,未经审批不得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当从严控制。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权限: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须报教育部批准同意。

2.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固定资产的处置:价值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4.无形资产的处置:价值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价值8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其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新成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应的登记、变动、撤消等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单位资产总额、实物资产形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人员等。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国有资产的状况,应按要求定期做出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订。

第三十三条 凡占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等提供依据。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依法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各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与学校监督管理、审计监督、教职工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2.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14年4月2日校务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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