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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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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文件精神,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国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按照明确概念、确定内容范围;单位制表,分类造册申请;查看实物,鉴定使用状态;视原值额度,分级审核审批;依审批结果,办理账务核销;集中收缴,组织协调处置的环节和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报废内容、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并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等固定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单位可提出对该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

2.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

3.因国家标准改变等原因,已不符合使用,从而失去使用价值的。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定额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5.由于科学技术进步,仪器设备无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过低的。

6.学校房屋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等情况。

(三)意外丢失被盗的,确认原因、责任和其他实际情况后,比照报废办理报失手续。

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根据用途和我校管理渠道的不同,分类制作清单申报。

(一)一般设备和家具报废

由使用单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叁份),按台件填写待报废一般设备或家具的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鉴定权限进行技术鉴定。

(二)实验仪器设备报废

由使用单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台件填写待报废实验设备的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按照权限进行技术鉴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审批。 

(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会议相关决议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固定资产报废鉴定

固定资产的鉴定依据原值额度、使用用途和功能属性,实行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组织进行,主要鉴定使用状态。

(一)所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并将结论填写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中。

(二)鉴定权限

1.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进行鉴定。

2.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实验室建设管理处组织使

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会同学校监察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4.房屋报废的鉴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约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相关测试,依据测试结果组织监察处、财务处、基建处和使用单位讨论提出鉴定意见。

(三)大型专用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约请5名以上专家进行测试会商,提出意见。

四、固定资产报废审批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方可履行报废审批手续。

(二)按照申请报废资产的原值额度,设立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2.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经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经过审批拟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提交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备案。

5.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值在500万(含)以上的,在履行完正常申请、鉴定审核等手续后,报请校务会议研究形成报废决议,上报教育部审批。

(三)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等附属单位以及学校授权按照企业模式运行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一、二集团占有使用的原学校国有资产报废,亦按本办法规定的环节和程序审批、办理。

五、固定资产报废账务核销

(一)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完成鉴定、审批手续后,国有资产管

理处依据《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资产账务核销,报废资产销账结果定期分类汇总后,交财务处做资产减值处理。

(二)房屋报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做房屋固定资产销账和减值处理。

(三)机动车辆在完成学校相关申请、鉴定、审批手续后,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报废处置手续,凭报废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销账事宜。

(四)附属单位、经营性单位原占有使用的资产报废核销要总账、分账同步进行;资产账户和财务账户核销同步进行,保证资产账实、账账相符。

六、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一)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在获得批准并下账核销之后,应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进行处理。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管理正常程序,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于确实需要的零部件,须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中注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二)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应首先在校内进行调配,废物利用;其次,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应先由学校博物馆进行文物博物鉴定并留存所需展品;再次,进行校外捐赠,支持基础教育机构发挥其剩余效能;最终对报废资产进行废品拍卖,采用竞价的方式,收回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处。具体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废实物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指定的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严禁私自处理或交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七.其他事项

1.数据库、软件、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等报废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经2013年5月17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果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重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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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附件2: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附件3: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附件4:陕西师范大学房屋报废鉴定报告

附件5:固定资产参考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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