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的项目;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提倡多样化,同时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项目。资助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 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
(三)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应是能够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19年10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宣传推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四)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在国(境)外的展演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国(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作品在国(境)内外的展览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六)已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以相同艺术品种再次申报本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是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舞台剧和作品,尚未通过结项验收前,不得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6年11月7日起开始申报,至2017年1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节目录制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七)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九)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申报材料应于2017年1月1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咨询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9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报十问
一、什么样的项目能够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之间、各艺术门类之间的发展并不平衡,艺术市场也有待于逐步培育、完善、健全。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基础推动“高峰”涌现,艺术基金设立了传播交流推广项目,重在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以传播交流推广的形式来分,2017年度资助项目分为三类,分别是展览类、演出类和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以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区域来分,可以分为国(境)内和国(境)外,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开展的项目和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在同一类别中申报。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范围比较广泛,对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都给予支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关于大力发展网络文艺的精神,为正确引导和积极推动网络文艺健康发展,在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中,明确了对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网络文艺传播和人才培养项目的资助。
在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在国(境)内展演、展览活动的同时,也支持能很好反映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在国(境)外的展演、展览活动,积极探索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广阔前景,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尊重,提升我国艺术作品的国际竞争力。为了体现艺术基金的权威性和公益性,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以及各种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
二、哪些项目属于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的渠道与手段日趋丰富多元,特别是 “互联网+”概念提出以后,对运用新技术,提高艺术传播交流推广覆盖面和群众参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调研时,有关专家也多次提出希望艺术基金能够对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新平台开展艺术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项目给予资助。2017年,艺术基金延续上一年度资助范围,把“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列入资助对象,并明确了相应的资助方式和申报要求。现阶段主要包括运用新技术、新渠道、新平台开展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鼓励探索和创新。
三、申报在国(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为满足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对在国(境)内实施的项目,除思想性、方向性的要求外,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还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艺术基金鼓励面向基层、面向中西部、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开展以“送文化、送艺术”为目标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此外,申报在国(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承接方、项目经费和剧场展馆等。
四、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国(境)外项目承担着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的优秀艺术作品推介到国(境)外,以展示我国文化发展成果,通过扩大文化影响力提升国家竞争软实力的重要使命,申报主体应具有代表性和较高艺术水准,申报项目也应是具有较好口碑和声誉的代表作品、经典作品。因此,2017年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要求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由于在国(境)外实施项目的情况更为复杂,不可确定的因素更多,希望申报项目的单位、机构能够做好扎实的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在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难以实施的情况。
五、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和资金拨付方式是怎么确定的?
基于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匹配资助的投入要求,艺术基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类艺术单位、机构的意见,经反复测算,依据艺术门类、国(境)内外、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根据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核定方案,划分为不同档次。其中,舞台艺术演出类项目的档次根据艺术门类、参演人数、演出场次、演出地点等指标确定;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展览类项目的档次根据展览的地点、场次、时长、展品数量等指标确定。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核定标准,既能够保证艺术品质,又有效避免了不切实际的奢华浪费现象。
为适应项目开支需求,对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做了调整。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适当提高了首期拨付资助资金比例,为实施主体执行项目提供便利。
六、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为什么以匹配资助为主?
国家艺术基金成立时确定了三种资助方式,即项目资助、优秀奖励、匹配资助,其中项目资助是目前主要的资助方式,对小型剧(节)目和作品采取了优秀奖励的方式,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采取匹配资助的方式。
匹配资助即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创作生产和公益性文化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文艺创作生产资助体系。”匹配资助这一方式符合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资助艺术事业的趋势。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开支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艺术基金的资助不同于政府采购资金,也不同于财政工作经费,它是对已经确定实施项目的资助,目的是帮助项目做得更好,走得更远,因此要求申报项目要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申报此类项目的单位、机构应该特别注意,不能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因为资金问题变更项目实施方案。
七、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哪些方面?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以匹配资助为主,资助资金有指定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在资助范围之内的费用开支,需要申报主体自行解决。在立项签约后,实施主体应避免因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引起预算经费大幅度调整,因此,在填写项目经费预算时要真实可靠、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且在申报前落实好自有资金,防止因资金不足影响项目实施
。
八、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对申报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专业性、综合性较强,需要调动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因此艺术基金只受理单位或机构申报。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是2014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同时,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申报展演项目的艺术单位、机构,应按要求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推动艺术单位、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为体现公平公正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党政机关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申报国(境)内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需具备与剧场、展馆沟通协调的能力,并建立相应合作关系,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变更演出展览场地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申报“走出去”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需具有国(境)外举办巡演、巡展的实战经验,了解制度程序,熟悉市场运作。
此外,已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以相同艺术品种再次申报本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是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舞台剧和作品,尚未通过结项验收前,不得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九、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2017年申报工作开始前,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意向协议;展演的舞台艺术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展览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应由申报主体承担的经费,需要提供已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
十、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结项有什么具体要求?
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9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立项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结项验收表》、项目经费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成果和媒体评价等材料。由于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包含国(境)内外传统的展演、展览项目及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创新传播形式的项 目,因此,每类项目所涉及的材料都存在差异。申报主体可参考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监督部发布的《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办法》,按照相关要求完整收集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细化项目实施过程,提前做好结项验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