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体现中国精神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提倡多样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一)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能够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2012年12月以后已经完成创作演出,深受人民喜爱,且能够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戏曲、民族歌剧等民族艺术形式和现实题材创作。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为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木偶项目为20万元;皮影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15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25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中篇)不少于40场;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8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20场;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不少于3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可根据本单位或机构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但要符合以下规定:
1.已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能再次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2.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不能以相同艺术品种再次申报本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但是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3.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时不受限制。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6年11月7日起开始申报,至2017年1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报材料应于2017年1月1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8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报十问
针对申报单位、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就项目申报工作的重点事宜和关键环节形成了10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做更详细、深入的阐释和解读。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有哪些?
国家艺术基金成立三年来,共资助了416部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涵盖了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等艺术品种,为推动舞台艺术创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艺术基金将继续为上述艺术品种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提供资助。由于曲艺中篇和曲艺短篇在演出时长、演员调配和成本支出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2017年将曲艺中篇纳入了“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范畴,并适当提高了资助资金额度。在申报项目时,对近几年艺术探索过程中出现的,难以归入已有艺术品种的新的表演艺术形式,可以申报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
申报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应该是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并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的作品。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对资助对象有哪些要求?
国家艺术基金对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的资助是具有选优拔萃性质的事后资助,目的是支持艺术单位、机构特别是基层文艺院团创作出更多贴近生活、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艺术基金成立三年共资助了370部小型剧(节)目和作品,涵盖了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等艺术品种。
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完成创作演出的作品,申报时须提供完整的演出视频;必须是申报单位原创的作品,不能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此外,申报作品的创作演出时间应在2012年12月以后,此前完成的作品是不能申报的。
三、哪些项目可以申报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形式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从设立之日起,就力求为每种艺术形式找到合适的资助方式。由于分属不同艺术品种的作品创作演出规律不尽相同,评判的标准也随之有异,为保证公平公正,艺术基金在评审时是按照不同艺术品种分类评审的,参评专家也是根据不同艺术品种遴选出来的。
在舞台艺术领域,多数艺术品种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艺术规律和艺术特色,也有在学术上较为一致的评判标准。以话剧、歌剧、舞剧为例,虽然同为舞台艺术,但他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近几年来,舞台艺术发展很快,特别是随着新的科技手段的运用,出现了一些新的舞台艺术形式,有些是依托新技术形成的,还有一些是在融合多种已有艺术形式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规律和特色尚未定型,有些甚至目前还难以确定和命名。但是这些艺术品种目前已经存在,有些还很受群众欢迎,有一定的影响。为了支持和鼓励艺术创新,推动传统艺术形式在创新中发展,艺术基金在2015年度增设了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形式资助项目。
经过两年的实践,艺术基金受理申报此类项目230项,经过评审立项资助了30项。这类项目在策划创意和新技术应用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艺术对创新的要求,评审专家也给予了肯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创新和融合也应注意遵循基本的艺术规律,尊重现阶段的审美接受能力,体现出思想性、艺术性,力求成为能够经受历史检验的优秀艺术作品。
四、对已经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艺术基金还有后续的支持措施吗?
国家艺术基金是一个长期连续的综合性资助体系,通过资助出精品、出“高峰”也是艺术基金的重要工作目标。目前,对已经获得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还有两项后续支持措施。一是每年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出重点资助项目,进行滚动资助。2016年初,艺术基金启动了滚动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从2014年立项资助的81部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中评选出8部优秀作品。2016年底,艺术基金将从前两年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中评选出重点资助项目给予滚动资助,支持其继续加工修改提高,促使其成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高峰”作品。二是对滚动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依据项目的艺术形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给予研讨分析、指导辅导,推动项目主体“两改两演”,推动精品力作和“高峰”作品的涌现。三是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在完成创作演出并结项验收后,确属优秀之作,还可继续申报艺术基金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艺术基金将对其演出活动给予资助。
五、2017年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资助重点是什么?
2017年,艺术基金将重点资助戏曲、民族歌剧等民族艺术形式和现实题材创作。将民族歌剧纳入年度资助重点,进一步体现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中国化的艺术创造。
2015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10月20日,刘云山同志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推进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重大现实题材的立项规划和资源支持,打造体现时代特色、代表国家水准的扛鼎之作。促进文艺繁荣发展,归根结底要靠精品来支撑,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文艺创作生产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问题,也要依靠精品来实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外交流交往不断加深,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为文艺创作提供了丰富的源泉。艺术基金要支持和引导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文艺精品。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2015年7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落实这一文件精神,艺术基金将围绕戏曲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力争创作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戏曲作品,勇攀艺术高峰。
六、申报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对申报单位、机构的资质和外请主创人员的比例有具体要求吗?
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申报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艺术单位、机构,应按要求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推动艺术单位、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总结三年来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经验,部分申报单位、机构特别是基层文艺院团过多聘用外部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短期内解决了高水平舞台艺术创作人才匮乏的问题,但从长期看,不利于本地区舞台艺术创作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艺术事业的长远发展。为此,艺术基金在制定2016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时要求,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区、市)创作人才为主。2017年,为进一步引导艺术单位、机构规范化发展,健全完善队伍建设,将继续延续此项规定,并对外请主创人员数量提出了原则上不超过2人的限制性条件,避免高价、集中、扎堆地外请名编、名导、名演,以利于成本控制和本地创演人才的成长。
七、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资金额度和演出场次是怎么确定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物价水平也有差异。而艺术基金的资助对象既要面向全国,又要兼顾到不同的艺术品种。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资助资金额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类艺术单位、机构的意见,经反复测算,按艺术门类分别确定了资助额度。这个资助额度既能够保证艺术品质,又有效避免了不切实际的奢华浪费现象。
2017年度确定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为: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的资助额度为: 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为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木偶项目为20万元;皮影项目为15万元。
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是一个重点资助创作的指南,规定一定的演出场次,是为了检验创作成果、收集修改提升的意见,实现“改中演”、“演中改”。根据过去三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专家和文艺院团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对不同艺术门类项目的演出场次做了适度调减,使项目主体的精力和资源更加聚焦于剧目创作和修改完善。京剧、昆剧演出场次由20场降低为15场,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由40场降低为25场,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由60场降低为40场,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由10场降低为8场,音乐剧、杂技剧由30场降低为20场,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由40场降低为30场。同时,要求曲艺(中篇)作品应演出40场。
八、申报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对知识产权有哪些要求?
舞台艺术作品具备与生俱来的知识产权属性,赋予了创作者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艺术基金也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申报主体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应由申报主体与第三方之间依法、依规自行解决,艺术基金不承担甄别、判断、裁定的责任或义务。对经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项目,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九、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在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具有严肃性和突出的社会价值,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在创作上要特别慎重,严格把关。2017年,艺术基金对艺术创作的导向性要求更为明确、清晰。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作出更为清晰的表述,有助于艺术单位、机构在申报时更好地把握政策要求。同时,也提醒申报主体要注意区分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和运用民族艺术表现形式。前者是指题材、内容的,后者是指艺术形式的,不要混淆在一起。
十、立项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艺术基金建立了结项验收项目成果评价体系。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结项验收表》、项目经费第三方审计报告、完整演出视频、媒体评价材料等材料。由于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资助方式不同,结项时所需要提交的项目材料也不尽相同。各申报主体可参考《2015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完整地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为艺术基金开展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打好基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应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8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如果出现项目逾期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情况,那么在该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前,实施单位不能再次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