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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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20-05-15     浏览数:

为实现音乐学院长远发展目标,推进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持续提高,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或秘书1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或秘书由院长或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规划与预算评议、学术评议、学术申诉等事项进行审议评估。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专业特点参加各专业方向的工作。也可以在学术委员会委员外另聘临时性的专家委员参与相关工作。另聘委员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其中担任院系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院将需要讨论的问题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成员,在调研、分析后提出议案。凡有关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院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科方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下属教学科研单位的委员推荐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经全院在职在岗教师大会或教师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教授或副教授);

(五) 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外,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及主管院长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享受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劳务补贴。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崇尚学术,品德高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六)遵守学术委员会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报请院长予以解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院长或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可接受为新的委员。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审定学院下列事务: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二)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八条  评定学院下列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学院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建议;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建议;

(六)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第二十条  对学院以下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书的评估审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临时会议制度,在学院或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的时候召集会议。也可根据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应到委员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术委员会通过投票审定或者评定事项时,一般实行实名制。

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院领导、系及办公室、工会相关人员列席,对相关议题作出说明或接受委员质询。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在经过相应程序后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就有关学术事务进行调查、研究或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过书面文本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若有重大异议,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咨询的事项,书面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若学术委员会对相关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党政联席会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评价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总结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修订日期: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