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成立物理学与信息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与学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提供科学、公平和公正的学术评价,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学院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学院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条款、组织方式和行为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 院长、主管科研的副院长。
(二) 院内具有代表性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 校内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不超过总数的1/3)。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人。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顾问委员,顾问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1/2;
(二) 不担任学校、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三) 除学校认定的理工科领军人才外,至60周岁为止,新当选的委员必须能够至少完整履行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提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有大局观;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二) 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治学严谨,能够全面掌握学科发展动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三) 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具有团结协作的集体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力和执行力;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经民主推荐提名,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 委员候选人由院领导班子提名、学院各学科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选或学院三名教授联名推荐产生;院长有权直接提名校内外知名学者成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 学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协调的基础上,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 委员侯选人名单提交由学院教授代表(教授代表人数大于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成员)及党政联席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最后的委员名单。同意票为参会应到人数1/2以上才为有效;
(四)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通过选举产生;
(五) 选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委员增补建议和人选,经学术委员会表决,2/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增补。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二条 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 学科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和专业实验室的重大建设规划;
(二) 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等事项;
(三) 举办重大学术会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
(四) 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五) 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方能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六)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 若遇到重大事项需召开院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学术委员会主任可邀请顾问委员参与讨论。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 评价、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 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学院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 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五) 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 其他与学院教学、教材规划、科研、学科建设、学术争议听证、学术伦理和人才培养等相关的事项;
(七)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有权质询学院有关学术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的情况;
(二)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独立、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积极参与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并履行职责;
(二)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公平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以下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校、学部、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委员有配偶或血亲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时,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的条件:
(一)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或1/3以上的委员提议;
(二) 学校规定安排或上一级学术委员会安排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有效委员总数中扣除:
(一) 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如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要求对表决事项进行说明和申诉,可提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到会进行答辩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和告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一级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如有必要形成文件,可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施行和修订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审议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2021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