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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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17-03-19     浏览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专门学术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 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推动学院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或审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学术水平;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评价标准,处理学术争议问题;

(五)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授权其独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每年须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六)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与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2)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5)除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含2/3)。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不少于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可增补学术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实行实名投票表决,需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应到委员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就有关学术事务进行调查、研究或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经学术委员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