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信息化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旅游信息化工程实验室
旅游信息化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5 阅读:

1. 为了规范实验室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实验室团队成员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科技成果指实验室团队成员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学研究项目或实践应用技术开发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实验室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4.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5. 学校及实验室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6. 学校科技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实验室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7.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及实验室应享有的权益。

8. 根据学校规定,校科技处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校科技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9.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10.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2) 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11.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12.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1)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7:3的比例分配,即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其中3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占30%,学校将所获得转让收益的1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转让人与单位一体的不包括在内)。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2)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3)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收益分配按照本条(1)款执行。

13.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14.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科学研究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其中学校承担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承担70%)。

15.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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