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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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作者:     浏览数: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中心)、研究院(中心、所):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质量水平,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博士后队伍,助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定了《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并已经2020年10月7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20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力度,提升流动站建设质量和博士后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总控规模、规范管理、分类评价、注重质量、加速流转”的工作思路开展博士后工作,目标是建设一批围绕国家关键基础领域开展研究、产出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水平流动站,吸引、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一流学科建设。

第三条 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所,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等。校长任校博管会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博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知名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建设、规划、评估和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等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站长一般由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主任)担任,全面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且原则上距退休不少于四年。对于跨学院建立流动站的,可由流动站所在学院各推举一名站长。

流动站站长也可由学院学科带头人担任,但须经流动站所在学院院长(主任)提名,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流动站站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由学院院长(主任)担任流动站站长的,站长任期与院长(主任)任期时间保持一致。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进展和现实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岗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一般应有省部级及以上在研课题,经费充足。

(二)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高尚,坚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指导工作投入度高,且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应不少于两年。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当年度师资博士后补充计划,比照选拔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和程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三)项目博士后: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重大委托研究课题主持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和由冠名基金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企业博士后:指由流动站与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二)政治品德过硬,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38周岁;

(四)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潜力,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的岗位要求;

(五)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允许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

(六)对于申请进站的外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风险,政治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招收”的原则,结合学院、流动站的招收计划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提出明确的接收意见报校博管办审批,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由校博管办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招收计划的确定

(一)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当年度师资博士后补充计划所列学科招收师资博士后,实现精准招聘;对于一流学科建设规划第一层次学科所在学院、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制定年度补充计划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二)各流动站应结合其科学研究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类型博士后的年度招收计划,并优先招收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4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依托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招收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外籍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应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承担国家级重大(点)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其招收可不受年度招收计划名额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加强合作,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促进博士后人员开展应用研究,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企业博士后的招收可不受年度招收计划名额限制,其研究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招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规划第一层次学科所在学院加大力度招收博士后,丰富博士后招收类型,逐步实现以师资博士后替代常规补充教学科研人员。

(一)学校支持一流学科建设规划第一层次学科所在学院和其他有条件的学院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各类博士后人员招收条件、出站条件和薪酬标准,经校博管办审定后自主开展招收工作。

(二)学校鼓励以tenure-track、合同聘用、专职科研等方式补充且符合进站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进入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合作研究。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后,应于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学校可按程序为其办理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全职在站工作,并纳入流动站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与流动站所在学院不一致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同意,可纳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政治引领和教育管理,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师德师风教育培训,引导博士后人员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育德,切实提升博士后队伍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促进博士后人员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青年人才。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须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聘用合同),其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研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是陕西师范大学。

第二十条 流动站须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为其组织开题报告会。合作导师或项目组应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须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考核

(一)中期考核。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满一年后,校博管办将会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学校将暂停发放其博士后相关待遇,并限期三个月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则按退站处理。

(二)出站考核。博士后工作期满后须进行出站考核,各流动站所在学院要从严掌握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考核标准,可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博士后考核管理办法,在不低于学校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分类制定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考核条件,报校博管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校鼓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申请国际交流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出国(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博士后人员出国(境)需经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所在学院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在申请程序、资助经费、待遇发放及管理等方面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20〕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期满达到出站条件者按正常程序办理出站。因承担国家重大(点)科研项目申请延期的,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流动站批准后,提交校博管办审批,原则上一站工作时间不超过4年,两站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6年,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的博士后人员须签订《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延期工作协议》,延期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2年。延期期间学校不再追加科研经费,所需科研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承担或与合作导师分担。

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课题,经本人申请,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须至少在站工作满21个月。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博士后津贴、科研经费、公寓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停止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参与学校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学校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对于个别开展具有创造性研究工作,取得较为突出成绩,且中期考核优秀者,经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委托评审的函件,可在出站前申请参加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安排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学年至少面向本学院师生做一次学术报告,作为中期考核“合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若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科研基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并为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来校工作后申请进站的本校教职工不再重复提供。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学校筹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人均3万元标准核拨,由学校统一管理;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标准为:理工科类10-30万元/人,人文社科类5-8万元/人。具体按《陕西师范大学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师人〔2020〕9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是学校为做好博士后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所需的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均须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各类博士后资助项目。各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积极鼓励、支持并组织博士后人员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部委和省级科研基金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条 在站期间的博士后人员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聘用合同),其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一)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按《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3〕67号)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学科博士后,薪酬待遇由学校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学校比照教师重要一级岗位标准确定工资津贴,按十二个月发放,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人员工作表现与中期考核结果适当予以配套。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间待遇不变。

(三)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学科博士后,其薪酬待遇费用等由档案所在单位发放,学校为其提供日常经费,供在站期间使用,不再提供其他薪酬福利。

(四)项目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可由项目组与学校协商确定并实行分担机制,学校承担比例不超过50%。

(五)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联合培养的企业发放。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若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的,应享受与所在学院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待遇。若博士后人员超过规定出站期限未出站的,其子女不再按学校在编教职工子女的政策对待。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分配公寓住房,住房标准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入住期间收取相应的押金和租金。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交还学校为其提供的公寓住房,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完好;如有丢失、损毁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赔偿。

若因学校房源紧张,无法分配公寓住房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比照新进教职工标准提供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住宿问题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与学校在职教职工同样的待遇。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档案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选留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其在站期间的成果(本人为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待办理完报到手续后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产出的科研成果(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享受与校内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奖励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出书面出站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流动站为其组织出站考核,考核合格且经校博管办审查并报省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出站。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工作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超过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仍未通过出站考核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等退回档案所在单位或转至地方人才交流中心,退还相关经费并赔偿相应违约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退还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八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条 各学院、流动站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后综合评估活动,评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人员、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2020年10月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陕师校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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