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内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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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内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28     作者:     浏览数:

为了进一步激活校内人员交流机制,推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有利于实现师资队伍“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建设目标和“高素质、高水平、高学历”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创新能力,根据“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个人发展、提高用人效益”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合理配置。从全校工作需要出发,统筹各单位教学科研、辅导员、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队伍的编制数额、缺编情况与人员补充工作,合理调配校内人力资源,避免重复配置,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二)以人为本,用其所长。教学科研人员校内交流工作要体现对教职工的负责和爱护,既要有利于学校事业,又要有助于个人发展,交流时应因人而异、用其所长,所转岗位应与个人专业、能力和特长尽可能相符,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明确标准,综合评价。既要考虑学历、职称、年龄、任职年限等因素,又要对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结构现状、履行职责状况等进行分析,并结合个人发展潜力、能力、特长等情况,通过组织评价、个人自我评估等方式,在综合评价后,做好校内交流工作。

(四)区别情况,差异对待。教学科研人员的校内交流工作不搞“一刀切”,在属于交流范围的人员中,对确属积极进取、努力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工作量饱满、在教书育人方面有专长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区别对待。

(五)交流调整,兼顾补充。相关单位的空缺岗位,校内有合适人选的,应优先接收校内交流人员。同时,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且校内无合适人选的空岗,也可通过公开招聘或引进带头人的方式进行补充。

二、交流范围

(一)专业技术八级及其以下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纳入校内交流范围:

⒈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者。

⒉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者。

⒊外语、体育、艺术等学科的人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仍未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其他学科的人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仍未考取博士研究生者。

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时间满8年,未取得学位,且仍未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⒌已取得博士学位满5年,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者。

⒍连续四年无教学科研成果者(无附件中所列任何一项成果者,属于无教学科研成果)。

⒎本单位有足够的教学任务,但由于本人原因,连续四年,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足160学时,专职科研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足36学时(其中:脱产或在职攻读学位者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且科研成果不够突出者。

(二)所在单位结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在对教师队伍总体情况和个人发展状况进行预期分析评估后,认为在其他岗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在校内交流者。

(三)本人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及履职情况,结合自身条件、能力、特长和发展趋势,经过自我预期评价,认为在其他岗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自愿在校内交流者。

(四)虽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3、4、5类情况,但热爱教学工作、积极投入、学生课堂评价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过院、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议,可暂不在校内交流,继续从事教学工作,但要从严掌握:

⒈近十年累计获得三次及以上学校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教学质量优秀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前3人)等(其中应至少有一次获得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⒉累计获得两次我校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教学质量优秀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前3人)等(其中应至少有一次获得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且最近连续四年年均教学工作量在480个学时以上。

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四年)。

三、交流岗位

在校内交流者,主要转向教学科研之外的其他岗位,包括管理、学生辅导员及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四、交流程序

(一)确定交流对象。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确定本单位校内交流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二)公布岗位。将空岗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三)个人报名。已确定的交流对象根据公布的空缺岗位,结合本人专业、特长等因素报名竞聘,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内交流报名应聘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人事处人事科,一份送设岗单位。报名时,每人可填报1-3个岗位。

(四)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五)组织测评。交流岗位所在单位可采取笔试、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评,其中:竞聘学生辅导员岗位者,由学生处、人事处统一进行测评和审核;竞聘其他岗位者,由设岗单位进行测评和审核。

(六)确定人选。各单位根据测评情况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每个岗位须确定两名及以上拟聘人选,由学校进行统筹调配。

(七)办理调配手续。对聘用到新岗位的人员,由人事处统一办理校内调动、编制转换及职称转聘等手续。

五、管理与待遇

(一)交流到新岗位的人员,均执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在新单位和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参加下一轮校内交流。

(二)交流到新岗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进行管理。

(三)对校内交流人员,原则上应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国家工资及校内津贴。但在第一个聘期之内,其国家工资及校内津贴按照“统一标准、就高确定、限期过渡”的思路,按下列办法确定:

⒈新岗位的国家工资及校内基础性津贴不低于原岗位者,按新岗位确定。

⒉新岗位的国家工资及校内基础性津贴低于原岗位者,可暂按原岗位标准发放,第一个聘期(四年)之后按新岗位确定。

⒊无论按新岗位还是原岗位确定待遇,国家工资及校内津贴均须使用同一系列的标准,不得跨系列分别确定国家工资及校内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并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是激活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主体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校对每个职工职业发展的高度负责和关心,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正确认识、领会政策内涵,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校内交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要认真做好分析评估及自我评价。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队伍现状及每位教学科研人员的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确定交流人员名单;相关教学科研人员要进行客观、全面的自我评价,并充分利用校内交流的机会,重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以期在新的岗位上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交流人员的单位要做好对学校有关精神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引导、动员教学科研人员认真、客观地进行自我预期评估,结合个人实际合理定位。交流岗位所在单位要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在对报名应聘的交流人员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确定人选、接收人员;确定人选时,各单位应优先考虑本单位的交流人员。拒不接收交流人员的单位,其所空缺的岗位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充;对学校调配的第二人选仍不接收的,空缺岗位的编制予以核销。

七、其他规定

(一)学校鼓励符合校内交流条件的人员向校外调动。

(二)向校外调动的转岗交流人员,由本人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调动申请,持接收单位调令到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三)向校外调动的人员提出书面调动申请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完调动手续。在此期间,学校的各项待遇均予以保留。

(四)申请向校外调动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完调离手续的,学校将解除合同或按辞退处理。

八、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转岗交流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9]107号)同时废止。

(二)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有教学科研成果认定参照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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