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关于公布《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教指委发〔2023〕07号-研究生院(研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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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关于公布《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教指委发〔2023〕07号

发布日期:2023-08-28     作者: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各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切实提高学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于20223月委托相关专家对2017年版《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教指委20237月底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参照执行。

自本《基本要求》公布之日起,2017年版《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自行废止。

附件:《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2386

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20238月修订)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根据《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23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一、教学目标

实践教学是培养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教育实践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培养院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通过系统设计和有效指导,使学生在实践中充分了解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教学过程、企业生产过程,探究教育改革的前沿问题;培养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师德修养,形成扎实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树立在实践中反思与研究的意识,提升教育研究和创新能力,为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协同育人。强化培养院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践基地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开放的实践教学体系。

明晰职责。创新培养院校校院两级实践教学管理机制,加强学校和院系之间的联动,明晰各方管理职责,汇聚校内资源,保障实践教学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指导。有效实施双导师制,健全指导教师选拔和激励机制,明晰指导职责,强化合作指导,系统制定实践教学指导方案,将有组织的指导贯穿于实践教学全过程。

三、教学时间

实践教学累计时间为1学年,包括校内实训、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内容,在中小学校开展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1学期。教育见习一般在第一学年进行,教育实习在第二学年进行。实行3年学制的培养院校可适当延后安排。教育研习贯穿实践教学整个过程。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教育实习包含学校实习与企业实践,分别在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进行,学校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期。

四、教学内容

(一)校内实训

校内实训是培养院校通过创设模拟的实践环境,使学生了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训练教育教学行为,塑造优良教师文化的过程。校内实训不少于32学时,主要任务包括教材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以及教学语言运用、板书、新媒体使用等模拟练习。可采取课例分析、说课、微格教学、虚拟仿真实训以及教育教学技能比赛等形式实施校内实训。其中课例分析、说课、微格教学、虚拟仿真实训可依托专业必修课开展;教育教学技能比赛可采取三笔字(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比赛、普通话比赛、课件制作比赛、教学设计比赛、说课及试讲比赛和案例评析比赛等多种形式,通过第二课堂等途径开展。

(二)教育见习

教育见习的目的在于通过理论导师和行业导师的协同指导,促进学生了解优秀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或企业生产过程,学习优秀教师或技术人员的师德风范、教育教学方法或技术技能,反思教育理论与教学原则,激发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实践研究的兴趣,提升发现和分析教育实践问题的能力。主要任务包括:

教学观摩。本科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听课不少于8节,本科为非师范类专业或跨专业学生听课不少于12节,其中公开课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观摩主题班会或幼儿园半日活动和游戏活动不少于1次。

教研观摩。观摩学校教研活动不少于3次;观摩县区级以上教研活动不少于1次。参加教育管理专家或教学一线名师的专题报告会不少于2次。

文化体验。体验和分析教师的工作和学校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学生需观摩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体验企业生产和管理文化。

(三)教育实习

教育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双导师指导,帮助学生直接体验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习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育实践研究能力和教育实践创新能力。培养院校应统一组织教育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并与所学专业相符。教育实习主要任务包括:

教育实习准备。培养院校应与实践基地共同开展入驻前的动员工作,向学生介绍实践基地状况、了解基地导师情况,帮助学生了解基地学校教学进度,指导学生熟悉教材,开展备课、撰写教案和试讲等。

学科教学实践。学生在理论导师和行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展学科教学实践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课堂观摩,本科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本科为非师范类专业或跨专业学生不少于6节;运用教育教学理论开展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和教学评价,实习期间独立撰写教案并讲授新课不少于6节;参与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及阅卷等工作。理论导师可采用驻校指导、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和行业导师联合开展讲评,讲评次数不少于2次。

班级管理实践。参加班级集体活动,了解学生和班级文化,熟悉班主任工作内容和流程,参与集体教育、个别教育以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活动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认真搜集和分析相关教育案例;独立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如主题班会、报告会、团会、中队会、半日活动和游戏活动等,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

教学研究实践。学生应积极参加实践基地的教研活动。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6次。围绕教育实践研究的主题,结合教育实践中的教育教学问题,开展教育反思。每月撰写教育实践反思报告不少于1篇。围绕学位论文的研究问题,收集相关实践案例、调研材料和参考素材等,为撰写教育研习报告和学位论文做好充分准备。

(四)教育研习

教育研习的目的是通过对教育教学实践进行系统总结和反思,形成研究意识,掌握研究方法,提高研究能力。教育研习应贯穿于实践教学全过程,应与课程学习和论文撰写有机结合。教育研习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或教育实践研究的主题,开展教育调查研究、课堂观察研究等,并通过课堂实录、教育日志、教育教学案例等记录自己的反思与收获。学生在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期间,至少各撰写1份不少于3000字的教育研习报告。报告的形式可为调查研究报告、教学反思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现状与问题、成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

(五)企业实践

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企业实践可采取企业调查、跟岗实践、技术培训等实践形式,使学生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过程和岗位能力需求,注重培养学生主动参与企业实践的意识和能力,并具备将企业生产资源和企业文化转化为课程与教学资源的意识和初步能力。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了解本专业领域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实践结束后,学生须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企业实践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实践目的、实践方式、实践内容、实践过程、实践收获、实践体会(含建议)等。

五、教学评价

培养院校要积极开展实践教学评价工作。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包括实习生本人、同伴、理论导师与行业导师。综合运用课堂观察、学生访谈及教育实践(企业实践)档案分析等多种评价方式,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全面客观评价学生的教育实践与研究能力。探索建设实践教学数字化档案以及实践教学数字化管理系统。

六、保障机制

1.培养院校应制订完善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形成实践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包括经费投入、实践基地建设、导师聘任考核、实习成绩评定、教育实践双导师制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硕士的企业实践管理等相关制度。实践教学应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实践内容、时间安排、考核评定等。

2.培养院校研究生院(处)应精心组织实践教学工作。培养院校研究生院(处)应设有专门处(科)室负责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同时要与实践基地共同组建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实践教学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3.培养院校应加大对实践教学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设置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为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撑。

4.培养院校应成立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导师组,负责学生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企业实习的指导、管理和总结工作。

5.培养院校应遴选并建设一批稳定且数量充足、区域分布合理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所遴选的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学校文化、规范的管理制度、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较为系统的实习指导方案。

6.培养院校应按程序聘请实践教学基地有资质的优秀教师或企业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实行校内理论导师与行业导师双导师指导,建立双导师双向互动的机制,各负其责,共同开展工作。每位行业导师每届指导本专业学生不超过3人。

七、培养院校应根据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专业领域(方向)实际的实践教学工作具体要求,并作为实践教学评价工作的基本标准。

本基本要求由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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