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现代教学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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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4-01-12     阅读量:

陕师学位〔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称分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师学位〔2018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学位申请者应在大会召开90天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博士具有独立性、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博士能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创造性地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实践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较为熟练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学术学位硕士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专业学位硕士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具有应用外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本能力。

第七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必须提交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可提交学位论文,也可提交由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成果形式,并通过成果答辩。有关成果评阅、送审、答辩等相关工作参照学位论文评阅、送审、答辩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申请我校和外校的学位,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申请不同类别和学科的学位。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他人的数据、材料、思想观点或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坚决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论文撰写按《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规范说明》执行。除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一般应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其他专业的博士、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如不能全部用汉语撰写,经分会同意后可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同时,申请者需提供用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概要(硕士不少于3000字,博士不少于6000字),并提供学位论文的全文翻译。

(三)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学位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应用价值;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图表规范,逻辑性强。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理工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万字,人文社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四)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学位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案例型论文、决策型论文、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和高水平的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学位论文的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五)各分会可参照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参照国内外一流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标准,提出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并提交学校备案。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预答辩与预审读

(一)博士研究生必须安排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原则上需至少在学位申请前三个月进行。导师对学位论文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培养单位聘请35名本研究领域的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的专家进行预答辩。论文预答辩可由导师主持,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预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的实际水平、答辩情况等作出是否同意学位答辩或修改后参加学位答辩的决定,以及论文修改建议。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中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未能按期完成修改并提交送审稿的博士研究生,可向分会提交保留预答辩结果的申请,由分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保留结果及保留期限。经预答辩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应重做或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参加预答辩。

(二)硕士研究生必须安排学位论文预审读。导师对学位论文审核通过后,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相同或相近专业的23名研究生导师对论文进行预审读。负责预审读的教师应针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经预审读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应重做或修改,重新申请参加下一次预审读。鼓励各培养单位开展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程序可参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填写《陕西师范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审批表》,经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和分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后,由分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的材料还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复核。

(二)申请人在学期间产出的学术成果需同时满足《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规定》及所在分会制定的成果要求。

(三)资格审查通过者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学位申请后续工作;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和论文定稿提交分会审议学位之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提交学位论文评阅,不得提交分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专家及送审方式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为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至少应聘请5位校外专家评阅。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送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至少包括一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至少应聘请2位校外专家评阅。

3.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评阅结果

评阅专家通过对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等要素,对论文进行评阅并给予总体评价。

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优秀(≥90分)、良好(75-89分)、一般(60-74分)、较差(<60分)四个评定等级。

2.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四种。

3.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全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4.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均视为本份意见不通过

5.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2份及以上不通过,取消本次学位申请,仅有1不通过,博士生和导师可根据评阅意见及论文学术水平向分会提出加审申请,加审方式为原文增加1位评阅专家,加审不通过,取消本次学位申请。因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下一次学位申请工作须从预答辩环节重新开始。

6.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有不通过意见,硕士生和导师可根据评阅意见及论文学术水平向分会提出加审申请,由分会审批是否同意加审及是否原文加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仅可加审一次,加审意见通过,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7.加审论文列入授予学位后学校抽检范围。

8.加审通过者可参加本次学位申请,因加审而致使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答辩事宜顺延至下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

9.若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一经查实,则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除涉密论文(不含内部暂缓公开)外,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论文答辩工作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或7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学科或专业可有个别高水平副高级专家,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需要有1位该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中,至少2人是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少于2/3。学术学位博士答辩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博士答辩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担任。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中,至少1人是校外专家,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少于1/2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需有1位该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术学位硕士答辩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答辩主席原则上由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担任。

(三)答辩委员会应聘请1名中级职称以上的我校教师担任答辩秘书。

(四)论文答辩人的导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五)博士生《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分会审查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硕士生《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由分会负责审批,并以分会为单位统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答辩过程中,博士生用于报告论文和答疑的时间不少于1.5小时,硕士生不少于0.5小时。学位申请者的思想品行、课程成绩、论文工作、科研成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由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答辩记录必须由答辩秘书独立完成,不允许由他人誊抄。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专业的博士、硕士学位,一般应用汉语答辩。

(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形成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至分会。

(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则至少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修改,答辩委员会可就是否同意保留其本次论文送审结果进行表决,若未表决,则由分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保留结果及保留期限。若表决结果未通过,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下一次学位申请工作须从预答辩或预审读环节重新开始。

(九)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征求申请人是否愿意申请该学科硕士学位的意见。申请人决定申请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报分会审议。但该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该学科的博士学位。

(十)学位申请者申请同一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二次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同一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大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一般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二)分会逐个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会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及表决,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因特殊情况申请保留答辩结果暂不上分会的,须由分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保留结果及保留期限。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的撤销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予以撤销,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告。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分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学位。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准毕业者可在规定期限内(硕士研究生毕业1年内、博士研究生毕业2年内),向学校申请1次学位论文答辩,经分会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应遵循研究生院有关学位申请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并在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22622日审议通过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师学位〔201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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