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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开发

[日期:2016-08-16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作者:刘雁蔚、马慧强 ]

太原城历史悠久,作为尧时始都,开启了中华民族由原始蒙昧向文明时代过渡的进程,于西周改国号为晋,后成为春秋五霸之一,继以“三家分晋”开启战国历史,作为汉文帝刘恒的始封地,被命名为“龙潜之地”,属于13个“州刺史部”之一,成为五代中大部分朝代的发迹地,享“龙城”美誉,经历宋代重建后,初现“锦绣太原城”风范,明清时期,晋商活跃海内外。太原城文化底蕴厚重,众多遗迹被较完好保存:作为全国第三所大学的山西大学堂,辛亥革命时期的首义门,中共于革命时期在山西活动的基地等。在交通网络方面,太原保留了东面宜春、迎晖门;西面振武、阜城门;南面迎泽、承恩门;北面镇远、拱极门,借独特的“丁”字形道路联系各街坊,形成“井”字形道路网状格局;在政治中心方面,山西省政府建在了原来的王府、衙门处;在商业中心方面,以柳巷为中心的商业区在基本确立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旅游资源的文物价值高于旅游价值。太原城的文物遗迹较多、种类繁多,比如,以山西大学堂为代表的行政文化建筑,以鼓楼银行洋楼为代表的金融建筑等。但建筑专业性高、文物价值高,趣味性低、旅游价值低。
  二是名城保护的资金供给低于需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涉及范围较广,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回收成本较长,以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支持为主。太原城获批准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时间较短,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在力度等方面存在欠缺。
  三是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不完善。省级正式出台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仅有北京、山东、江苏、河南、浙江、云南、新疆等七个省市自治区。关于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方案,由于时间、经验等各方面原因尚未出台。
  四是非物质资源开发力度欠缺及游客密度过大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重要部分,以传统文化为代表。地处中国中部的太原,在东西部商业贸易、南北民族的交流中,兼容并蓄各个地域、各种民族的文化,极大地丰富了自身文化。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开发与保护理论指导,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进展缓慢。另一方面,旅游资源开发重开发、轻保护,游客数量过多,造成景区过度拥挤,许多文物景点由于过于注重经济效益,重吸引游客、轻文物保护,疏于对游客摸、爬、踩等不良行为的管理,以至于造成文物资源的人为毁损。

              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的路径选择
  
一要树立全局保护观念,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一齐保护。城市是文化的物质载体,文化使城市拥有自己的特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不仅要重视物质遗产的保护,同时也要强调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树立全局保护观念。在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过程中,应注重当代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协调。在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注意当代建筑与历史文化区的距离缓冲,注意新建筑的风格、材质等与古建筑的配套协调,以免造成景观整体性的污染和破坏。太原城在历史上形成的多元文化异常珍贵,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对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要注意不要让低俗的商业表演取代民俗文化、民族风情,防范用商业价值取代文化价值。
  二要确定独特的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打好营销策略“组合拳”。通过对名城旅游资源、文化特色等因素的综合深入分析,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形象进行科学而明确的定位。根据太原城的悠久历史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太原市确定了“唐风晋韵、锦绣龙城、清凉太原”的城市品牌,充分利用品牌营销策略,同时应该深入挖掘名城历史文化内涵,辅之必要的文化营销。
  三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综合利用各种资,推进文化旅游产品更新换代。增大科技在旅游投入中的比重,与国内外有关的科研机构进行广泛合作,争取科学技术在中短期内对旅游发展发挥实际作用,为旅游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如,利用遥感等现代技术对旅游景点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实时监测,实现科学合理的保护与开发。同时,旅游资源经营管理者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单一的观光旅游产品,明显不适合现今日益激烈的市场和多元化的个性需求。新兴的旅游产品,比如独具文化主题的旅游线路、寓教于乐的参与性活动,不仅能为旅游业带来可观的收入,而且能起到保护历史名城文化的作用。
  四要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强化名城保护研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拓宽保护资金来源,增强市民保护意识。国外对历史古建的修缮和保护开始时间较早,形成了许多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针对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很多国家积极争取社会投资,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股票作为一种向社会集资的方式被广泛使用。太原城也可以效仿,组织旅游上市公司,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行历史文化名城股票,作为一种规范的市场运作模式,进行有效的资金筹措。同时,由于人们的文化意识尚未强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认识不足,造成了许多人为破坏。因此,应在社会中广泛营造一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强化市民的名城保护意识,做到全民监督、全民保护。

 五要建立健全法律惩罚制度,严惩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者。法律法规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保证,对于毁损历史文化名城的所有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简单地用罚款等代替法律处罚。现在已经制定的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法规中尚存在一些含糊不清的地方且处罚力度较轻,应该将惩罚具体到人,量刑明确,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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